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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皮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皮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94********,彝族,云南省蒙某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蒙某市**乡**村委**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14时24分,被告人皮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云******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处,被蒙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皮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14.78mg/100mL。

被告人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皮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皮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皮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乙醇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皮某某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皮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88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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