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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皮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19〕563号 

  被告人皮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22425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现住潜江市**农场**分场**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8时许,被告人皮某某同二名亲戚在老新镇邮局斜对面一家早餐店吃早餐,期间皮某某喝了两杯散装白酒,10时10分许,皮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豪爵”牌二轮摩托车从早餐店出发回家,行驶至老新镇文成村4组路段时,在超越同向行驶三轮摩托车的过程中发生碰撞,致双方驾驶员倒地受伤,车辆受损,对方报警后,民警赶至现场发现皮某某有酒驾嫌疑,并对其进行吹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8.9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潜江市中心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皮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3.1mg/100ml。被告人皮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照片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查获经过、户籍信息、酒精含量测试报告、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高某甲、高某乙的证言;4.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相关照片;6.采集血样现场视频资料;7.被告人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皮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皮某某现场等候并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皮某某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琼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皮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7752****)。

2.案卷材料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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