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二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皮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31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荆门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村**组,现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小区**栋**单元**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9日被沙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皮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皮某某及值班律师李玉林、被害人近亲属杜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皮某某驾驶鄂H*****(鄂H****挂)重型货车沿武大线由南向北行驶,于4时14分许,行至197Km+600m(沙洋县高阳镇“飞翔批发部”超市)路段时,与在道路上清扫作业的环卫工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及环卫人力车相撞,造成张某某遭碾轧当场死亡(殁年55岁),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皮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当日18时许,皮某某及肇事车辆在荆门市掇刀区昌佳加油站修理厂被民警查获。
经沙洋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张某某系生前因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复合外伤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皮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8月8日,皮某某与被害人家属杜某某等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杜某某等人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段某某等5人的证言;3.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沙洋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4.沙洋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皮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皮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皮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皮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皮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国成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皮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871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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