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9〕451号
被告人皮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镇**村**区**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3月28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皮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6日14时许,被告人皮某某驾驶冀B4****号小型轿车,沿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滨河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唐山市丰某某小陈庄村浭阳辰苑小区(南)路段时,将同向靠路北侧推行自行车的高某某及与其一同行走的杨某某撞倒,致杨某某死亡,高某某受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皮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3月8日,被告人皮某某与高某某、死者杨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除保险公司赔偿外,再赔偿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高某某、死者杨某某家属对皮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皮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秋华
2019年5月28日
附:1.被告人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件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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