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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皮某某、钟某某等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皮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四川省绵竹市,住址四川省绵竹**镇**村**组。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2月11日被德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四川省富顺县,住址四川省富顺县**镇**段**号**栋**单元**号。因涉嫌组织卖淫,于2019年7月15日被德阳市公安局取保侯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51390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四川省简阳市,住址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德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住址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德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址四川省南江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德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皮某某、钟某某、吴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以被告人曹某某、袁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4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谭某某等人陆续在德阳市旌阳区珠江东路四川太平洋国际饭店开设海湾休闲会所(以下简称德阳海湾);在德阳市旌阳区嵩山路左岸半岛开设罗码皇宫休闲会所(以下简称罗码皇宫);在德阳市旌阳区沂河街晶熙大酒店开设晶熙康美温泉,后李某某、谭某某为扩大晶熙康美温泉经营场地,与被告人青某某商议,由青某某以晶熙大酒店私属租金入股,将晶熙康美温泉与晶熙大酒店私属合并,开设晶熙私属;2017年4月,晶熙私属被公安机关查处后谭某某退出,李某某、青某某等人继续开设晶熙私属娱乐城;在四川省什邡市亭江东路四川宏达金桥大酒店开设什邡市方亭金侨男士洗浴馆(以下简称什邡金侨);在巴中市巴州区金泰酒店开设金泰男士养生馆(以下简称巴中金泰);在德阳市旌阳区峨眉山路北段福康黄金海岸开设旌阳区海域男士养生馆(以下简称海域会所),并在上述场所组织卖淫。其间,谭某某在四川省广汉市开发区海湾半岛度假酒店开设南桥海湾半岛酒店(以下简称广汉海湾)组织卖淫;谭某某、青某某等人在德阳市旌湖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德阳市区曦湖养身中心(以下简称旌湖会所)组织卖淫。

李某某、谭某某以公司模式进行经营,设董事长,负责管理所有卖淫场所;董事长下设现场部(后改为销售部)副总、技师部副总、保安队长,分别负责管理所有场所的现场部、技师部、保安队。每个场所设现场部,负责接待嫖娼人员,改为销售部后,负责联系嫖娼人员,并通知技师部安排卖淫人员提供卖淫服务等;设技师部,负责招募、培训、管理卖淫人员,接到现场部通知后安排卖淫人员提供卖淫服务等;设财务部,负责各个场所的嫖资收取、账目记录、工资发放、员工提成、股东分红等;德阳海湾、罗码皇宫、海域会所、广汉海湾设保安队,负责维护场所秩序,在场所外望风预警,处理场所内外纠纷等。现场部设现场经理,下设现场主管,现场主管下有接待员;销售部设销售经理,下设销售总监,销售总监下有销售员;技师部设技师经理,下设招聘、生活、形象主管,招聘、生活、形象主管,主管下有卖淫人员;财务部设财务总监及财务经理,下有会计、出纳、收银员等;保安队设保安队长,下有保安人员。

在经营过程中,被告人皮某某先后担任广汉海湾销售经理、晶熙私属学习主管;被告人钟某某先后担任晶熙康美温泉接待员、巴中金泰销售主管、晶熙私属销售人员;被告人吴某某先后担任晶熙康美温泉接待员、巴中金泰销售主管、晶熙私属销售人员。被告人曹某某先后担任晶熙康美温泉接待员、巴中金泰销售主管;袁某某长期担任晶熙私属销售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吴某某、曹某某、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皮某某筹备、管理卖淫场所,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吴某某、曹某某、袁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组织卖淫的人提供协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皮某某在组织卖淫活动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皮某某、钟某某、吴某某、袁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吴某某、曹某某、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 婉

检察官助理 高 龙

2020年4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皮某某现住四川省绵竹市**镇**村**组,联系电话1588366****;被告人钟某某现住四川省富顺县**镇**大道西段**号**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518100****;被告人吴某某现住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98383****;被告人袁某某现住四川省南江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355065****;被告人曹某某现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881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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