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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皮某某、金某某等2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皮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21972********,汉族,高中文化,从事手机贴膜及维修,户籍所在地嘉鱼县**镇**街**号,住嘉鱼县**镇**园**栋**单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2020年4月13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21982********,汉族,高中文化,从事手机维修,户籍所在嘉鱼县**镇**村**组**号,住嘉鱼县**镇**小区**栋**。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赤壁市公安局执行, 2020年4月13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皮某某、金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皮某某的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1月10日至16日,被告人皮某某先后三次低价收购周某某、徐某某、曾某某、黄某某、易某某等人手机9部(其中VIVO Y5s一部、华为荣耀20青春版一部、华为畅享10P一部、华为Mate30 5G 一部、华为Nova5pro一部、OPPO A9X一部、VIVO Y9s二部、华为畅享10一部、VIVO Y3s一部)。经鉴定,涉案9部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16954元。

被告人金某某的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1月10日、11日、16日,被告人金某某先后三次低价收购周某某、徐某某、曾某某、黄某某、易某某等人手机5部(其中华为P30一部、华为荣耀9i二部、OPPO A9X二部)。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76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领条、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唐某某、谢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勘验、辨认笔录;5.被告人皮某某、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皮某某、金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汉鹏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皮某某(电话1597156****)、金某某(电话1397181****)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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