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皮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9********,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高安市**街道**村**自然村**号,无业。2016年11月因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童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9831997********,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高安市**镇**村**自然村,务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幸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94********,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高安市**乡**村**自然村**号,务工。2015年1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聂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67********,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高安市**街道**村**自然村**号,无业。2018年7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皮某某、童某某、幸某某、聂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事实
2017年7、8月份,被告人皮某某先在南门幸某甲家开设赌场,因曾某某不准其在村里开赌场,皮某某迫于曾某某势力,打电话给被告人聂某某,经聂某某同意后在聂某某家中开设赌场,纠集赌博人员聂某甲、郑某某、况某某、熊某某等人以扑克牌打“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每盘最少押100元,上不封顶。皮某某在赌场里面抽钱,“合憋”抽100元钱,皮某某安排被告人幸某某、童某某等人在该赌场护场子,每场结束后皮某某支付幸某某、童某某各200元工资。该赌场前后开了6、7场,每场抽到3000至5000元左右,非法抽头渔利约二、三万元。
二、聚众斗殴事实
曾某某得知皮某某在聂某某家开赌场后,带着刘某某、李某某、罗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十几个人持刀去抄皮某某赌场。被告人皮某某、童某某、幸某某看到曾某某带人抄赌场,也从皮某某车上拿了事先准备好的刀,在双方对峙过程中,幸某某先持刀划伤了曾某某手臂,后双方发生打斗,打了约一分钟,曾某某带人离开,皮某某等人也陆续离开。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幸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聂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聂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皮某某、童某某、幸某某、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童某某、幸某某、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皮某某开设赌场,被告人童某某、幸某某、聂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皮某某、童某某、幸某某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某、幸某某、聂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童某某属开设赌场罪的从犯,应数罪并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幸某某属开设赌场罪的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应数罪并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聂某某属开设赌场罪的从犯,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崟丰
(院印)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童某某现羁押在高安市看守所;被告人童某某、幸某某、聂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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