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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皮小民诈骗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1266号 

被告人皮小民,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镇**村**组,住址重庆市江津区**街道**小区**栋**-**。2009年因抢劫罪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17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24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7日经重庆市江津区检察院批准,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皮小民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皮小民假借帮助办理银行贷款和优惠购买车子的名义,分别骗取被害人包某某人民币108970元、吴某某人民币26000元、杨某某人民币23400元、张某某人民币8566元、乔某某人民币3730元、黄某甲人民币3000元、王某某人民币8000元,共计诈骗以上被害人人民币181666元,大部分赃款被犯罪嫌疑人皮小民挥霍。案发后,皮小民家属退赔了包某某人民币30000元、黄某甲人民币3000元,并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14日之间,被害人包某某接到其位于重庆市江津区**街道**小区**栋**-**房屋的租客被告人皮小民电话称可以帮其办理贷款,皮小民称办理贷款需要先支付8600元提升征信,包某某便通过微信转账和支付宝扫码支付了8600元,皮小民将该笔款项用于自己消费;后皮小民又称刷信用卡也可提升征信,包某某便把其浦发银行信用卡和招商银行信用卡拿给皮小民进行刷卡提升征信,包某某信用卡被皮小民刷了100376元,该笔款项也被皮小民用于自己消费。皮小民在收取包某某8600元和消费包某某的信用卡100376元后并未给包某某办理贷款,包某某共计被诈骗108970元人民币。

2、2019年12月10日,被害人吴某某通过朋友认识了被告人皮小民,皮小民谎称能够帮吴某某以留学生享受国家购车政策为由做汽车按揭贷款,但要吴某某向其支付26000元的购车款才能办理贷款,吴某某信以为真,便将26000元钱的购车款通过微信和网上银行的方式分两次向皮小民转账,皮小民得到购车款后便将这笔钱日常开销掉了,并没有给吴某某办理贷款,吴某某被皮小民以购买汽车办理贷款的理由诈骗26000元人民币。

3、2020年5月1日,被害人杨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人皮小民,皮小民谎称能够帮杨某某办理大额度贷款,便以办理贷款需要充银行流水为由要杨某某转账,杨某某信以为真,按照皮小民的要求通过微信和银行卡转账的方式陆陆续续向其转账了23460元,皮小民得到杨某某转账的钱后便用于日常开销了,并没有帮其办理贷款手续,杨某某被皮小民诈骗人民币23460元。

4 、2020年4月份的时候被害人张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人皮小民,皮小民谎称能够帮张某某办理大额度贷款,便以办理贷款需要增加流水为由要张某某转账,张某某按照皮小民的要求通过微信和银行卡转账的方式陆陆续续向其转账了8566元,皮小民得到张某某转账的钱后便用于日常开销了, 并没有帮其办理贷款手续,张某某被皮小民诈骗人民币8566元。

5 、2020年4月份的时候,被害人乔某某接到被告人皮小民的电话,皮小民谎称能够帮乔某某办理大额度贷款,便以收取贷款的路费、资料费、押金等理由要求乔某某转账,乔某某按照皮小民的要求通过微信和当面支付现金的方式陆陆续续向其支付了3730元,皮小民得到乔某某支付的钱后便用于日常开销了,并没有帮其办理贷款手续,乔某某被皮小民诈骗人民币3730元。

6 、2020年6月份的时候,被害人黄某甲在大坪买车认识了被告人皮小民,皮小民谎称能够帮黄某甲联系买车的事情,但是需要先支付购车定金,黄某甲按照皮小民的要求向其微信转账了3000元的购车定金,皮小民得到黄某甲转账的3000元钱后,并没有帮黄某甲办理购车的事情,钱被皮小民日常开销花掉了,黄某甲被皮小民诈骗了人民币3000元。

7、2019年6月份至8月份期间被害人王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人皮小民,皮小民谎称能够帮王某某办理大额度贷款,便以办理贷款需要增加流水为由要王某某转账,王某某按照皮小民的要求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陆陆续续向其转账了8000元,皮小民得到王某某转账的钱后便用于日常开销了,并没有帮其办理贷款手续,王某某被皮小民诈骗人民币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办案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转账记录、皮小民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秦某某、黄某乙、谭某某、朱某某、彭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包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张某某、乔某某、黄某甲、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皮小民的供述与辩解;

5.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6.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皮小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皮小民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皮小民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皮小民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皮小民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皮小民退赔了部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皮小民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唐胜利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皮小民现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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