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皮某某、刘某等非法持有毒品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刑检刑诉〔2019〕296号 

被告人皮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72********,汉族,初中文化**人员,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均为江西省景德镇市**大道****宿舍****单元**1992年因流氓斗殴被判劳动教养1年;2002年2月5日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减刑,2017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剥夺政治权利5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3月1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日经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2197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均为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号。2001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1月21日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2015年6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2016年5月27日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并进行社区戒毒;2016年9月3日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并进行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日经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虞静,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均为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号。1994年4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流氓罪被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减刑,于2008年12月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日经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皮某某、虞静、刘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31日移送乐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29日移交我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0月30日告知被告人皮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5日补查重报。我院于2019年8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4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皮某某在离开景德镇去浙江之前,将一包毒品冰毒交给被告人虞静保管,被告人虞静明知为冰毒仍同意代为保管。2019年2月26日晚,被告人皮某某联系被告人虞静,要求虞静将该包冰毒放在本市人民广场某个位置,并告诉其放置的位置,其叫他人来取。被告人虞静便来到人民广场寻找放置位置,但因下雨且为时已晚,没能找到合适的位置,没有放置成功。

2019年2月27日中午,被告人皮某某再次联系被告人虞静,要求将该包冰毒放在昌江大桥附近。随后被告人虞静将冰毒放置于昌江大桥附近一辆绿色大巴车旁的走廊角落里,并用手机拍照,将照片发给被告人皮某某。此时身在浙江省德清县的被告人皮某某将照片立即发给正在昌江大桥桥洞下等待的被告人刘某,刘某按照照片的方位,找到了照片中的绿色大巴车,随后将放置于大巴车旁走廊角落内的一包用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冰毒取走放在自已上衣左下侧口袋,并离开现场。被告人刘某行走至景德镇市珠山区瓷都国际华城南门口时被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从其上衣左下侧口袋中缴获疑似毒品冰毒物一包,经现场称重,净重99.67克。经毒品检验鉴定,从刘某处缴获的疑似毒品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2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皮某某、虞静在景德镇北站出口处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微信聊天截图、现场照片等;2.被告人皮某某、刘某、虞静的供述与辩解;3.毒品检验鉴定报告;4.辨认、现场称重、提取毒品等笔录及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5.从手机中所提取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皮某某、刘某、虞静违反国家有关毒品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99.6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皮某某曾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刑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皮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皮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十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虞静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云龙 

检察官助理:吴君君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皮某某、虞静、刘某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被告人皮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