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诉刑诉〔2019〕294号
被告人皮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阳新县**镇,住**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4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阳新县公安局执行。2016年5月曾因犯抢劫罪被阳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
辩护人肖文娟,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皮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7月21日至8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3日13时,被告人皮某某以被害人某某乙曾举报其私藏枪支遭受损失为由,在阳新县***院旁**宾馆附近将某某乙先后带至**村**组、**小区等地,采取殴打、恐吓、威胁等方式强迫某某乙通过支付宝、微信向其转账2****,并威逼某某乙打下一张5万元的欠条。
案发后,被告人皮某某家属退还某某乙25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照片、收条、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田某甲、田某乙、某某丙、肖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某某乙的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恐吓、殴打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春林
检察官助理:周智
2019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皮某某现羁押于阳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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