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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皮伍诈骗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18〕204号

被告人皮伍,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21197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益阳市**区**乡**支部书记,住益阳市资阳区**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10月10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3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皮伍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8年4月23日、2018年6月2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分别于2018年5月9日、2018年6月2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自2018年4月9日至2018年4月23日、2018年6月10日至2018年6月24日、自2018年7月29日至2018年8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月11日,被告人皮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益阳市轩盛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轩盛合作社),登记入社成员为皮伍、范某某(皮伍妻子)、皮某甲、皮某乙等21人,但其他成员并没有按照章程缴纳出资,也没有参与轩盛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及盈余分配。

2014年,湖南省为培育一批运作规范、组织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计划2015年通过财政补助开展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根据《湖南省2015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滚动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报条件要求“运营规范,2013年12月31日之前农户社员在50户以上,示范带动作用强;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产权清晰,章程规范,运行机制合理,盈余返还;经营状况良好,实力较强,财务管理比较规范,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50%”。

2014年3月,被告人皮伍通过向村民借用身份证明、在章程上虚假签名等方式,将轩盛合作社成员虚增至54人,并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范某某,制作了虚假的认(实)缴出资确认书、合作社章程、2013年度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二次返还表等,于2014年4月8日以轩盛合作社名义申报“益阳市资阳区3000亩水稻全程机械化种植基地改建项目”并申请国家财政补助资金70万元。2015年4月,该项目获得省、市、区三级农开办批复,被告人皮伍按项目设计购置了部分农机设备、修建了十个育秧大棚、一间仓库、部分机耕道等。2016年5月该项目通过农开办竣工验收,2016年5月9日获得财政补助资金63万元,2016年9月9日获得财政补助资金7万元。

2017年9月20日,被告人皮伍接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7年10月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皮伍退还违法所得人民币2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皮伍的证言、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轩盛合作社工商登记资料、2015年资阳区3000亩水稻全程机械化种植基地改建项目申报书、项目竣工书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皮伍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皮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财政补助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娟

2017年8月2日

附:1、被告人皮伍现在家候审(1378678****);

2、随案移送案卷八册、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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