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皋鞠,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射阳县**镇**路**号**室。曾因盗窃,于2003年3月27日被射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吸毒,于2019年3月31日被射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2月4日被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08年7月23日被射阳县人民法院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4年6月11日、2018年5月28日被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10月8日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皋鞠涉嫌贩卖毒品罪、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2019年1月19日晚,被告人皋鞠在射阳县合德镇发鸿街大唐双龙浴室对面智慧射阳水果店后,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丁某某贩卖冰毒约0.3克。
被告人皋鞠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人口信息、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皋鞠的供述与辩解;
4.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指认笔录等。
二、盗窃罪
2019年3月的一天晚,被告人皋鞠至射阳县合德镇人民西路**大楼**室储某某家,翻窗入室,窃得人民币300元。
被告人皋鞠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人口信息、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皋鞠的供述与辩解;
4.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皋鞠明知是毒品而贩卖、以非法占有为目,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皋鞠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皋鞠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皋鞠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皋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钱 进
附:
1.被告人皋鞠现被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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