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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皋某某诈骗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4264号

被告人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射阳县**镇**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2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正值国家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灾害期间,被告人皋某某通过网络结识多名欲购买口罩的被害人,皋某某向被害人谎称自己系口罩厂家人员,在自身没有口罩不能正常发货的情况下,其先后多次收取被害人用于购买口罩的转账,后将款项用于网络赌博,至今未退赔被害人损失。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10日,被害人李某某通过微信群结识皋某某,后皋某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购买口罩款人民币12500元。

2、2020年2月13日,被害人钟某某通过微信群结识皋某某,后皋某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购买口罩款人民币77530元。

3、2020年2月13日,被害人吴某某通过微信群结识皋某某,后皋某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购买口罩款人民币33000元。

4、2020年2月15日,被害人单某某在家中(合肥市瑶海区来安路车桥厂小区20栋502室)通过微信群结识皋某某,后皋某某以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购买口罩款人民币2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

2.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

3.被害人李某某、钟某某、吴某某、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共计14803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霞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1663821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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