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皇某某、袁某等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十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皇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61978********,彝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住南涧彝族自治县**镇**村委**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逮捕。

被告人袁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6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住南涧彝族自治县**镇**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焕宏,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6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住南涧彝族自治县**镇**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皇某某、袁某、杨焕宏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晋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审查后,于2020年6月22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告知了被告人皇某某、袁某、杨焕宏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9日晚,被告人皇某某、袁某、杨焕宏三人驾驶车牌为云******白色本田越野车和云******白色哈佛越野车并携带大量毒品从大理州南涧县来到昆明市呈贡区。后于2020年3月10日15时左右,当三人在昆明市官渡区关培路81号附近准备将携带的毒品以300万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一名叫“老三”的男子时,被民警抓获。并从车牌为云******白色本田越野车后备箱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4521.52克、毒品海洛因净重12838.07克。经鉴定,送检的检材中分别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平均含量为13.96%)和海洛因成分(平均含量分别为62.53%、63.58%、62.31%)。在该犯罪过程当中,被告人皇某某系主犯,被告人袁某、杨焕宏系从犯。被告人皇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袁某供述有反复,但基本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焕宏拒不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等;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材料;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皇某某、袁某、杨焕宏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饶某某、杨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可疑毒品检验报告等;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提取、封装、拆封、称量、取样、封存笔录、辨认笔录、尿液检测报告等;7.电子证据:涉案手机电子数据勘验检查及提取笔录、涉案手机通话清单、涉案车辆行驶轨迹、涉案人员入住宾馆信息等;8、视听资料:现场盘问视频,毒品搜查、提取、封装、拆封、称量、取样、封存、扣押视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其中,被告人皇某某、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杨焕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拒不承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皇某某、袁某、杨焕宏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521.52克、海洛因12838.0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勇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皇某某、杨焕宏现羁押在晋宁看守所,被告人袁某现羁押在安宁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光盘8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