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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皇某某甲寻衅滋事案)_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皇某某甲,男,200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2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博某某,住博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30日被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30日经博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博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皇某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皇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皇某某甲在博某某金城乡张茹集村南口“四季烧烤”饭店院内因故与本乡**村的皇某某乙、皇某某丙发生口角,后被告人皇某某甲电话纠集本村皇某某(在逃)等人到场,将皇某某乙、皇某某丙打伤。经博某某公安局法医学鉴定,皇某某乙、皇某某丙的伤均为轻微伤。

被告人皇某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证明、病历材料、承诺书等;2、证人证言:齐某某、张某某、吴某甲、王某某、吴某乙、皇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皇某某乙、皇某并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皇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博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皇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皇某某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皇某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皇某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郝军

检察官助理:王浩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 被告人皇某某甲现羁押于博某某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  2 册 126页

3.《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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