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19〕1480号
被告人皇某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01197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医院**,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张淑霞,北京市深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皇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皇某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皇某某某在本市海淀区**街**号院**号楼**门因房产纠纷报警,后在海淀万寿寺派出所民警刘某某(男,56岁)与辅警梁某某(男,25岁)处理警情过程中,拒不配合工作,对其二人进行推搡、撕扯并将二人手臂咬伤,经鉴定刘某某与梁某某身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被告人皇某某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伤情照片、鉴定意见书等;2.证人证言:刘某某、梁某某等三人证言;3.被告人皇某某某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等;6.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皇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皇某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皇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金玉婷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皇某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辩护人张淑霞,联系方式:139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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