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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皇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皇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济南市**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路**号,现住济南市市中区**号楼**单元**号。2004年5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4年7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皇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5日晚,被告人皇某甲与弟弟皇某乙在章某区**街道**村的家中饮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省道***线由东向西行驶,当晚21时20分许行驶至**交警执法站时,追尾刘某某驾驶的鲁******小型轿车,造成刘某某受伤、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皇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皇某甲酒精含量为335mg/100ml,经检验,皇某甲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302.9±12.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3月3日,被告人皇某甲经电话传唤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皇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皇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皇某甲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皇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关哲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皇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325614****);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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