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皇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11991********,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仪征市**路**号**幢**室(户籍所在地仪征市**路**号**幢**室)。被告人皇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皇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
2020年7月8日凌晨,被告人皇某某醉酒后驾驶苏K6****雪佛兰牌小型轿车在本市城区内行驶,直至本市前进路鱼汤面馆门口,持凶器菜刀随意殴打被害人杨某某,致使杨某某手臂处受伤,后被现场查获。
被告人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质、黄色刀柄菜刀1把;
2.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林某某、朱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杨某某陈述;
5.被告人皇某某供述与辩解;
6.仪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文书等。
二、危险驾驶
2020年7月7日晚至8日5时38分左右,被告人皇某某醉酒后驾驶苏K6****雪佛兰牌小型轿车间隙性在本市城区内行驶,直至在本市前进路鱼汤面馆门口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所送皇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86.14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皇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司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皇某某供述与辩解;
4.江苏苏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皇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皇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皇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强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皇某某现在仪征市**路**号**幢**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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