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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皇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458号

 

被告人皇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1********,汉族,初中文化,工地工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号。被告人皇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经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1时21分许,被告人驾驶苏HU****小型轿车,从位于本区**小学对面的暂住地出发行驶至泾口镇十七支路与老淮流交叉口西侧100米处,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皇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93.1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皇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皇某某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交警大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皇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邢婷

检察官助理 张丽丽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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