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皇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92********,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某某,住陆某某**镇**村委**村**号**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陆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陆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6时58分许,被告人皇某某驾驶云******号轻型厢式货车由昆明开往陆良,行至汕昆高速公路K1743+700M处时,其所驾驶车辆与前方行驶的覃某某驾驶的赣******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云******号轻型厢式货车乘车人何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何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多发性肋骨骨折并血气胸心包填塞死亡。经认定,被告人皇某某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归案记录、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覃某某、黄某某、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的证言;4.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意见书、车辆检验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皇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皇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抢救伤者,告知他人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生林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21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取保候审决定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