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一部刑诉〔2020〕Z80号
被告人的某某,男性,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48********,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住越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越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的某某在越西县普雄镇街上,从一个不认识的汉族男子手中3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一把自制的小口径射钉枪,同时以每发子弹0.25元的价格购买了30发自制小口径子弹,将购买来的枪支和子弹带至家中。平时上山就带着枪和子弹在则期村山上吓野猪。2019年6月其所购买来的枪弹打完后,被告人的某某偶尔对枪支进行保养并存放在自己家中的木制存粮柜上。经鉴定送检疑似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陈述;
5鉴定结论;
6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的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拥有、藏匿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越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越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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