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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的日古沙、的日某甲等盗窃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沿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的日古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61986********,彝族,四川省美姑县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乡**村**组**号。2017年6月12日因盗窃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20年6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的日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61989********,彝族,四川省美姑县人,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乡**村**组**号。2020年6月4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的日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61984********,彝族,四川省美姑县人,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乡**村**组**号。2020年5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沿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的日某乙、的日古沙、的日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的日古沙、的日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的日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的日古沙伙同被告人的日某甲、的日某乙窜至自贡市沿滩区沿滩新城景峰观澜,由被告人的日某乙在外望风,被告人的日某甲、的日古沙采用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受害人赵某某家中,盗走华为平板电脑一台、五粮液七瓶、茅台六瓶、天梭牌男士手表一块和现金1200元后逃离现场。经自贡市沿滩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白酒等物零售价格为23469元人民币。

2、2020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的日古沙伙同被告人的日某甲、被告人的日某乙窜至自贡市沿滩区沿滩新城景峰观澜,采用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受害人李某某家中,盗走苹果平板电脑一台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归案说明等书证;

2.证人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李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的日古沙、的日某甲、的日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7.光盘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的日古沙、的日某甲、的日某乙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的日古沙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的日古沙、的日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的日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兰     

 检察官助理:刘宇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的日某乙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被告人的日古沙、的日某甲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换押证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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