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的尔日,男,1950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美姑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50********,彝族,文盲,农民,住米易县**镇**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米易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6月18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庄旭,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的尔日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的尔日在未办理野外生产用火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0年5月11日2时许,擅自在米易县撒莲镇金花村柑子树社柑子树沟(小地名)处烧杂草,因火源失控,引发森林火灾。经聘请米易县自然资源规划和林业局林业工程师鉴定:过火面积为59.6109公顷,其中:有林地59.368公顷,非林地0.2429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取证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的尔日违反国家野外生产用火管理规定,引发森林火灾,数量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的尔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寿华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米易县**镇**村**号。
2.侦查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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