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的么只共,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01984********,彝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住金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7日被金阳县公安局逮捕。
的么只共于2012年8月2日因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2011年12月21日起至2026年12月20日止。2016年12月30日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1月9日被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被告人的么日火,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01957********,彝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住金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7日被金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金阳县公安局派来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的么只共、的么日火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14时许,的么只共家修建房屋挖基脚,的么只共将孙某甲家一条流经他家地基的排水胶管折叠并拴住。孙某甲妻子吉某某因此与的么只共发生争吵和抓扯,孙某甲和的么只共的父亲的么日火也因此在的么只共家门口扭打起来,一直打到的么日火家院墙下方小路上。见状,的么只共挣脱吉某某的手,捡起一块石头跑向的么日火与孙某甲打架的地方,右手持石头朝孙某甲左耳上方的头部打了一下,的么只共手中的石头被赶来劝架的邻居孙某乙抢了丢掉。经司法鉴定,被鉴定人孙某甲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其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入所体检表、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伤情照片;3.证人证言:孙某乙、阿某某等人的证言;孙某丙、孙某丁等人出具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孙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么只共、的么日火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辩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对的么只共、的么日火的审讯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的么只共、的么日火无视他人身体健康权利,用石头打伤孙某甲,致孙某甲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么只共是暂予监外执行矫正人员,根据《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白史则
检察官助理:赤木子洗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金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害人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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