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白金钟,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103211971********,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镇**村**组。1996年4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偃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3年1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偃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2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6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4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9年6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4月19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金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白金钟伙同韩某某(另案处理)和孙某某(另案处理)在途径洛阳市西工区纱厂北路、趁被害人邢某某、尹某某醉酒睡着在白马华庭小区门口道路上之机,盗取二被害人随身携带两部手机等物品,后被三人销赃挥霍。经洛阳市西工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洛西价认定(2019)05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两部手机价格认定为11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白金钟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韩某某刑事判决书、报案材料;
2.证人韩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邢某某、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白金钟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金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金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白金钟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白金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白金钟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建军
(院印)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白金钟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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