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双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白金波,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2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哈尔滨市双城区,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10月8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以涉嫌强迫交易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金波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丁某某、赵某某、白金波涉嫌强迫交易罪,该团伙丁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赵某某为骨干成员,白金波为一般成员,保车区域为双城新兴至兰棱102国道沿线,具体分工:由丁某某负责联系超载超限大货车车主和司机,负责提供给赵某某,开工资和保车用的油料费,指挥赵某某负责溜道提供沿途交警、路政人员执法上路情况信息并负责领车,白金波负责在微信中提供路况信息协助丁某某保车;同时丁某某通过贿赂交警执法人员柴某某、蔡某某、颜某某、马某某等人为其所保车辆放行通过提供方便,该犯罪团伙组织者较固定、分工较明确,层级、分工较明确。
2016年初开始,丁某某开始到102沿线和配货站发放保车、领车名片进行宣传自己能保车,在此期间,外地来双城的超载超限的大货车只要被兰棱和新兴中队交警发现就会受到交警和路政部门的严厉处罚,由于畏惧处罚,多数来双城的货车司机和车主都想找保车的人员交保车费逃避处罚减少损失,丁某某就利用外地超载超限货车司机害怕交警处罚的心理联系外地来双的其他超载货车,以每台车每次收取50-200元的保车费保来双城的超载货车,收取方式为现金和微信转账,开始自己是溜道,提供交警和路政执法人员上路信息,帮助货车司机躲避处罚,后来只要是丁某某保的车被交警拦截,丁某某就去贿赂交警不予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后来被交警拦下的司机一提丁某某就会放行,渐渐地外地司机都知道丁某某在双城保车有能力,一来双城就会主动找丁某某保车。2017年11月,丁某某召集社会闲散人员赵某某,2018年8月1日丁某某妻子白金波加入该保车团伙,并与白金波、赵某某建立保车微信群联系保车事宜。丁某某让赵某某开赵某某的朗逸轿车(黑AV****)每天晚上在双城区南门及102沿线查看交警上岗情况,然后通过电话和微信将信息提供给丁某某和白金波,再由丁某某指挥所保的车辆躲避通过,为其非法敛财提供帮助,逐步形成保车团伙。丁某某犯罪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对超载超限大货车司机庄某某、王某某等多名大货车司机实施强迫交易犯罪,形成了较为稳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严重扰乱交通稳定和货运市场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使过往重型货车车主、司机群体路过双城境内时感到恐慌,过往车辆安全和行人及执法人员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反映极大,并使国家基础道路设施受到严重损毁,政府道路交通执法机关公信力严重下降。
经对你丁某某微信转账记录进行司法鉴定,2017年8月至2018年8月一年时间内,丁某某团伙非法收取大货车保车费2197笔,非法获利金额528590.00元,其中找到大货车司机取证15人,非法获利53600元,语音取证113人,非法获利62250元,现取证共计128人,非法获利116150元;在白金波参与丁某某“保车”期间(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26日),对丁某某微信转账记录统计,丁某某、赵某某、白金波共计非法获利59430.00元,其中找到大货车司机取证,非法获利12350.00元,语音取证,非法获利6500元,同时丁某某在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27日给白金波生活费3000元。
经侦查,丁某某及其保车团伙成员在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26日,实施了以下犯罪事实:
1、哈尔滨市阿城区拉砂石的重型大货车司机肖某某等人,驾驶车牌照号为黑A5****货车,在途经双城区过程中,为了避免交警处罚,没有办法找保车服务,在其他货车司机处找到丁某某的微信号、手机号,当大货车司机肖某某等人到双城区境内,打电话给丁某某,丁某某先期派人给肖某某等人领路,后期直接告诉肖某某等人何时走,当驶出双城区界内时,通过肖某某的微信(微信号xgw1899739****)每台每次200元的价格转账给丁某某,分别在2018年8月5日两次转账给丁某某保车费1000元、1600元;2018年8月7日转账给丁某某保车费1600元;2018年8月8日转账给丁某某保车费1600元;2018年8月9日转账给丁某某保车费1600元;2018年8月10日肖某某等人转账给丁某某保车费1800元,肖某某等司机共计转账给丁某某保车费六笔,合计9200元。,其中白金波参与期间丁某某、赵某某、白金波共计非法获利9200元。
2、哈尔滨市巴彦县重型半挂车车主张某某等人,驾驶牌照号为黑AL****货车,在途经双城区过程中,为了避免交警处罚,没有办法找保车服务,在货车司机群里找到丁某某的微信号、手机号,当大货车司机张某某等人到双城区境内,打电话给丁某某,丁某某先期派人给张某某等人领路,后期直接告诉张某某等人何时走,当驶出双城区界内时,通过张某某的微信每天每次50至100元的价格转账给丁某某,分别在2018年3月5日张某某等人转账给丁某某保车费400元;2018年4月20日转账给丁某某保车费300元;2018年5月24日转账给丁某某保车费300元;2018年7月31日转账给丁某某保车费500元;2018年7月31日转账给丁某某保车费1500元;2018年8月2日转账给丁某某保车费300元,张某某等大货车司机共计给丁某某转账保车费六笔,合计3300元,其中白金波参与期间,丁某某、赵某某、白金波共计非法获利300元。
3、哈尔滨市巴彦县重型半挂车车主庄某某等人,驾驶车牌照号为黑BY****号货车,在途经双城区过程中,为了避免交警处罚,没有办法找保车服务,在货车司机群里找到丁某某的微信号、手机号,当大货车司机庄某某等人到双城区境内,打电话给丁某某,丁某某先期派人给庄某某等人领路,后期直接告诉张某某等人何时走,当驶出双城区界内时,通过庄某某的微信(微信号zxl1810363****)每台每次100元的价格转账给丁某某,在2018年9月19日至2018年9月26日期间,庄某某等人转账给丁某某保车费二笔,合计700元,其中白金波参与期间,丁某某、赵某某、白金波共计非法获利700元。
4、七台河市勃利县重型半挂车车主孙某某等人,驾驶车牌照号为黑K8****号货车,在途经双城区过程中,为了避免交警处罚,没有办法找保车服务,在货车司机群里找到丁某某的微信号、手机号,当大货车司机孙某某等人到双城区境内,打电话给丁某某,丁某某先期派人给孙某某等人领路,后期直接告诉孙某某等人何时走,当驶出双城区界内时,通过孙某某的微信每台每次50元的价格转账给丁某某,在2018年8月5日至2018年8月24日期间,孙某某等人转账给丁某某保车费二笔,合计850元,其中白金波参与期间,丁某某、赵某某、白金波共计非法获利850元。
5、七台河市勃利县重型半挂车车主李某某等人,驾驶车牌照号为黑K8****号货车,在途经双城区过程中,为了避免交警处罚,没有办法找保车服务,在其他货车司机处找到丁某某的微信号、手机号,当大货车司机李某某等人到双城区境内,打电话给丁某某,丁某某先期派人给李某某等人领路,后期直接告诉李某某等人何时走,当驶出双城区界内时,通过李某某的微信(微信号wxid-fp2o4rgtum****)每台每次50元的价格转账给丁某某,在2018年1月4日至2018年8月5日期间,大货车司机李某某等人共计给丁某某转账保车费十五笔,合计2600元,其中白金波参与期间,丁某某、赵某某、白金波共计非法获利300元。
6、哈尔滨市宾县重型半挂车车主陈某某等人,驾驶车牌照号为黑K8****号货车,在途经双城区过程中,为了避免交警处罚,没有办法找保车服务,在货站处找到丁某某的微信号、手机号,当大货车司机陈某某等人到双城区境内,打电话给丁某某,丁某某先期派人给陈某某等人领路,后期直接告诉陈某某等人何时走,当驶出双城区界内时,通过陈某某的微信每台每次100元的价格转账给丁某某,在2018年8月21日大货车司机陈某某等人给丁某某转账保车费一笔800元,其中白金波参与期间,丁某某、赵某某、白金波共计非法获利800元。
7、七台河市勃利县重型半挂车车主王某某,驾驶车牌照号为黑K5****号货车,在途经双城区过程中,为了避免交警处罚,没有办法找保车服务,在其他货车司机处找到丁某某的微信号、手机号,当大货车司机王某某等人到双城区境内,打电话给丁某某,丁某某先期派人给王某某等人领路,后期直接告诉王某某何时走,当驶出双城区界内时,通过王某某的微信(微信号q1586424****)每台每次200元的价格转账给丁某某,在2018年8月期间,大货车司机王某某等人共计给丁某某转账保车费一笔,合计200元,其中白金波参与期间,丁某某、赵某某、白金波共计非法获利2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白金波于2019年10月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等;
2.被害人孙某某等人的陈述;
3.同案犯丁某某、白金波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白金波的供述与辩解;
5.黑龙江省中原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金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金波以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白金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金波三至四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春婷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白金波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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