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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金全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白金全,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51976********,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在宁夏固原市泾源县**乡**村**组**号,住址银川市兴庆区**路**号,无职业。2007年1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2008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7月15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金全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4时许,被告人白金全在银川市兴庆区**巷**院内,盗得被害人袁某某停放在此的一铃牌两轮电动车一辆,价值3800元。破案后,赃物追回,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视听资料;

3.价格认定结论;

4.被害人袁某某陈述;

5.被告人白金全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金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金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白金全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艳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白金全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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