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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盗窃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镇检刑诉〔2021〕8号 

被告人白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11997********,布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惠水县**镇**村**组**号。2017年9月29日因无证驾驶被余姚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12月15日因嫖娼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三日;2018年4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10月8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5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中旬某日晚,被告人白某伙同他人至镇海区石化开发区中浦路**号浙江**有限公司,窃得变电所低压配电室内电缆线线头40余斤、铜排160余斤。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3300余元。

2020年9月9日,被告人白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失窃清单、归案经过、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

2.证人汪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白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DNA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白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裘 婧 倩

检察官助理  乌 唯 君

2021年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白某现羁押于镇海区看守所

公安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 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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