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白某某在广东省韶关市浈某某风度中路“**”餐饮店门口,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将其放置在衣服口袋内的一台苹果IphoneXS型号手机盗走,并以人民币600元卖给了路边一陌生男子,所得赃款用于个人生活花销。经鉴定,被手机价值人民币4399.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外套壹件、黑色羽绒等物证;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被告人白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笔录;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邓文生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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