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经检诉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白永春,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4011976********,汉族,大学本科,上海**物业公司网络管理员,住上海市青浦区**路**号**栋别墅(户籍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社区**路**号**幢**室)。被告人白永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8日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5年4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白永春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4月8日被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永春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委托辩护人万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白永春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白永春通过网络下载“企鹅远控软件CT”,并利用代码拼接等方法,使得该软件具备隐藏图标、获取手机信息及微信账号密码等功能。后白永春租用服务器,并新建http://119.23.68.205/ct/ct.htm网站,向他人售卖上述远控软件。2019年2月至3月,被告人白永春共向周某某、田某某等21人销售“企鹅远控软件CT”31套,得款人民币14500元。
被告人白永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从白永春的电脑中,通过镜像提取的方式获取了企鹅远控软件程序的源代码(即“ct.rar”压缩包内文件),经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鉴定,属于破坏性程序,对安装的设备具有控制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田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白永春的供述和辩解;
4.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在线提取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永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永春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永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白永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白永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剑
检察官助理 陈文超
2020年4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白永春现取保候审于上海市青浦区**路**号**栋别墅。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被告人白永春的手机等暂扣在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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