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刑诉〔2020〕Z226号
被告人白树德,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41962********,土家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局**,住酉阳县**街道**路**号**幢**单元**。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于2020年6月19日被酉阳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9月1日经酉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酉阳县公安局执行,同年9月10日经酉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酉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树德涉嫌受贿罪向酉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0月16日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于受理之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白树德于2009年4月至2017年任酉阳县**局**,其间于2011年至2016年4月直接负责**工作。2013年以来,白树德利用其**等职务便利,多次收受、索要采石场、爆破公司人员财物共计40.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白树德利用职务便利,收取、索要酉阳县**镇**采石场和**镇**采石场负责人田某甲21.8万元:
(1)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白树德在办公室收受田某甲以拜年名义所送好处费现金0.8万元;
(2)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白树德在办公室收受田某甲以拜年名义所送好处费现金1万元;
(3)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白树德在办公室收受田某甲以拜年名义所送好处费现金1万元;
(4)2015年7月,被告人白树德以借为名,向田某甲要8万元,田某甲于同年7月21日向其转账8万元;
(5)2015年12月,被告人白树德在审签民爆物资时以借为名,向田某甲要8万元,田某甲于同年12月27日向其转账2万元、29日向其转账6万元;
(6)2016年4月,被告人白树德以借为名,打电话向田某甲要5至6万元,田某甲于同年4月25日向其转账3万元。
被告人白树德担心被查处,为掩盖真相,与田某甲商议后于2020年6月份分两次退给其4.1万元,田某甲已将该款项退缴酉阳县监察委员会。
2.被告人白树德利用职务便利,收取、索要**爆破公司酉阳项目部负责人曹某某8万元:
(1)2014年的一天,被告人白树德在给曹某某审签民爆物资时提出借款,曹某某当场送其现金2万元;
(2)2015年11月27日,被告人白树德以借为名,打电话向曹某某索要5万元,曹某某同日向其转账5万元;
(3)2016年5月23日,被告人白树德以借为名打电话向曹某某要2至3万元,曹某某同日向其转账1万元。
3.被告人白树德利用职务便利,向**爆破公司酉阳项目部负责人杨某某索要3万元:
(1)2013年的一天,被告人白树德以借为名,向杨某某要2万元;
(2)2014年的一天,被告人白树德以借为名,向杨某某要1万元。
4.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白树德利用职务便利,收受酉阳县**镇**采石场负责人白某某以拜年名义所送好处费现金1万元。
5.2015年春节后的一天,被告人白树德利用职务便利,以借为名,向酉阳县**爆破公司负责人谭某某索要3万元。
6.2015年6月25日,被告人白树德在给酉阳县**镇**采石场负责人邢某某审签民爆物资时以借为名,向其索要2万元。
7. 2015年8月9日,被告人白树德利用职务便利,以借为名,向酉阳县**镇**采石场负责人田某乙要2万元,田某乙当日给其转账1.5万元。
2020年6月19日上午,被告人白树德以交代与田某甲有借贷关系为目的前往酉阳县监察委员会,随即被留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干部履历表、任职文件、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民爆器材购买申请表等书证;
2.证人田某甲、曹某某、杨某某、白某某、谭某某、邢某某、田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白树德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树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树德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秀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叶通洲
检察官助理:张俊丽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树德现羁押于酉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0册;
3.量刑建议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