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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程诈骗罪)(公开版)_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三部刑诉〔2020〕Z315号

被告人白某程,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县**乡**街**号。2020年5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程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被告人白某程通过网络游戏认识居住于我市坦洲镇十四村鑫鑫住宿的被害人刘某婷,被告人白某程隐瞒自己已婚事实,向被害人刘某婷提出并在微信上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同年7月1日至8月4日,被告人白某程在尚欠外债约人民币20万元的情况下,虚构经营服装店需要拿货、发放工人工资、到菲律宾追讨欠款需要购买飞机票及生活费、被抓进监狱需要疏通关系等借款理由骗取被害人刘某婷微信、支付宝转账合计人民币120370元后失联。被告人白某程将所骗赃款用于偿还信用卡账单、日常消费和赌博。

2020年5月14日,公安人员在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刚佳小区公共道路上将被告人白某程抓获,并在其身上及住处缴获手机2部、银行卡3张等物品。归案后,被告人白某程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某

                  检察官助理 周某春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白某程现羁押在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电子卷宗1份;

      3.视听资料3份、电子数据2份;

  4.扣押的手机、银行卡等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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