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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盗窃案)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489号

被告人白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87********,壮族,小学文化程度,云南省蒙某市人,住蒙某市**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白某行至蒙某市**社**排**号旁,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排**号楼下的一辆蓝色国威两轮电动车盗走后,又行至文萃路靠**社的停车位上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冰川蓝爱玛两轮电动车盗走。经蒙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电动车的价格为人民币3200元。

被告人白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白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军军

检察官助理:李庆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白某现羁押于蒙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财物详见涉案财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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