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白某,女,汉族,中专文化。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5日下午五点左右,被告人白某带着儿子(2岁)到淅川县城关镇大浪淘沙道子里面的“前沿”女装店买衣服,临走之际将其儿子手中把玩的店老板放在吧台上的一部黑色苹果7Plus手机盗走。经物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9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白某供述;2.被害人王某陈述;3.证人方某证言4.辨认笔录;5.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白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国超
杨定军
二0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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