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白某甲,曾用名白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81987********,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元江县人,家住元江县**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元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元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白某甲在元江县**乡**村委会**组自家玉米地里铲地时,徒手抓了两只野生动物,带回家后养在一个小箱子里,养的过程中有一只死亡,后被元江县森林公安局发现。经鉴定,该只野生动物为鸟纲鸡形目雉科白鹇,属于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济价值为5000元。
2.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白某甲在元江县**乡**村委会**组自家玉米地里摆放了五个铁夹,用来夹老鼠,过了几天,被告人白某甲到地里查看时发现其中一个铁夹夹到了一只公白鹇,便从铁夹上取下白鹇拿回家,并将该只白鹇与之前抓到的那只一起养在自家房子后边排水沟里边用围栏网做的笼子里,后被森林公安局发现。经鉴定,该只野生动物为鸟纲鸡形目雉科白鹇,属于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济价值为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四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白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四法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白四法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云波
检察官:陈 军
(院印)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白某甲现住元江县**乡**村委会大**组**号,电话号码:188697001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的白鹇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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