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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甲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狩猎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01971********,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住涿鹿县******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涿鹿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涿鹿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涿鹿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涿鹿县森林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0日将被告人白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线索移交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现均已侦查终结。涿鹿县公安局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涿鹿县森林公安局以被告人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并案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份,被告人白某甲从他人手中购得一支火药钢珠枪,将该枪支藏匿于家中一年之久,并对该枪支进行了修理。从2019年10月中旬开始,白某甲持该火药钢珠枪多次到武家沟镇塔沟村附近的野外非法狩猎,共打死野鸡31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白某甲所持有的火药钢珠枪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经张家口鼎瀚林草地资源鉴定中心鉴定,白某甲持该枪支打死的野鸡为雉鸡,共计价值9300元,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白某甲供述与辩解;

2证人白某乙、向某某、闫某某证言;

3物证照片;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

6书证:受案登记表、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到案经过、办案说明、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火药钢珠枪一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火药钢珠枪狩猎雉鸡31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翔宇

检察官助理:金 昕

2020年4月27日 

附:1.被告人白某甲现羁押于涿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涉案枪支1支、钢珠282粒、射钉弹296粒及雉鸡死体31只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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