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前检诉刑诉〔2019〕41号
被告人白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4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农,现住乌拉特前旗**镇**场**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乌拉特前旗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拉特前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非法占有农用地罪,分别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2月22日至2019年3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夏天,被告人白某甲在未办理任何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形下,在乌拉特前旗**镇**场**村北侧的林业工程项目区内建设彩钢房,2015年10月被告人白某甲驾驶自己的东方红504拖拉机将彩钢房南侧林地进行耕翻,造成林地原有植被破坏;2016年4月份,被告人白某甲在开垦的林地内种植了苜蓿和葵花,并在被开垦林地北侧的林地内建羊圈;2017年6月,被告人白某甲在开垦的林地内种植了葵花;2018年6月,被告人白某甲在开垦的林地内种植了葵花。在被告人白某甲占用林地期间,**牧场领导多次制止其非法占用林地行为,被告人白某甲不听制止,继续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种植农作物。经乌拉特前旗林业设计规划队鉴定,被告人白某甲在**镇**场**村北侧开垦、占用的林地为:日元贷款工程项目区,属二级林种防风固沙林地,树种为柠条,开垦和占用林地面积共计134.872亩,其中种植林地面积132.185亩,羊圈和房屋建筑占用林地面积2.687亩。2018年11月19日乌拉特前旗森林公安局将被告人白某甲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告诫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甲、陈某甲、安某某、武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白某乙、郑某某证言;
3、勘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记录、现场示意图和现场照片、证人陈某甲、安某某、何某甲、武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白某乙、郑某某及被告人白某甲辨认笔录;
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乌拉特前旗林业设计规划队乌林勘鉴字【2018】31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白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防护林地上种植农作物132.185亩,建筑羊圈和房屋2.687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辉
2019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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