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白某甲,绰号:老木,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71********,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白某甲雇请挖机将普某某在建水县西庄镇小关村委会大关村“界石山”放荒4、5 年的自开地重新开垦,后又自行用锄头扩大开挖了一部分林地,并在上述地块上栽种了农作物。2019年2月,护林员白某乙发现后告知白某甲不能挖,让其栽树。之后白某甲栽种了一些桃子树,并在这些树间隔的地方栽姜。因管理不善,栽种的桃子树死亡。2020年4月,白某甲把桃子树全部挖掉后,在地里栽种了农作物。经鉴定,被告人白某甲在建水县西庄镇小关村委会大关村“界石山”占用林地总面积为4149平方米,涉事地块为有林地,林种为省级防护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地块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林权证、公益林规划布局图、情况说明、省级公益林管护合同等;3.证人证言:证人白某丙、白某甲、普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白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甲犯罪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芳
检察官助理:沈艳红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白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12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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