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二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白某甲(曾用名白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7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巨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客户经理,住巨某某**镇**庄**村**村**号。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巨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白某甲在担任巨某某农商行**支行(原**信用社)客户经理期间,作为贷款的A岗调查人或者第一责任人,不履行贷款“三查”职责,未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家庭收入、资信等情况进行调查,未对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家庭收入、担保可靠性进行调查等,违法发放王某某、史某某等人名下贷款16笔共计人民币34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巨某某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申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白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华峰
检察官助理 贾 颖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白某甲现羁押于巨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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