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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甲诈骗案)_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三组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白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31996********,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住伊通满族自治县***镇**村*组。2018年9月13日因犯诈骗罪被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被告人白某甲以白某乙的假名和假的身份证号2203231993********与出租人王某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白某甲以每年8500元租金租住王某甲位于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栋**单元***室的房屋,期限自2020年**月**日至2021年**月**日,白某甲称自己房屋正在装修,以资金紧张为由只交给王某甲2000元租金,之后房主王某甲多次向其讨要房租白某甲一直拖欠不给。2020年**月中旬,白某甲谎称自己是该房屋的房主,擅自将该房屋在****中介对外进行招租,2020年**月**日白某甲又以白某乙的假名和假的身份证号将该房屋以每年7000元租金出租给姜某某,押金1000元,期限自2020年**月**日至2021年**月**日,姜某某将8000元全部交付给白某甲,白某甲将租金占为己有。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白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9月14日,白某甲家属赔偿姜某某经济损失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房屋租赁合同、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证言;3.被害人姜某某陈述;4.被告人白某甲供述与辩解;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虚假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将房屋租给他人,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甲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白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乐

(院印)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伊通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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