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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甲诈骗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白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80********,回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2日至4月2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3月19日至4月2日;2020年5月23日至6月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白某甲隐瞒其所购买的北京市大兴区**镇**村**号楼**门房屋已经被出售的事实,将其购房契约上的地址涂改为“民生新村2号楼西2门”,并以该房屋作抵押,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20万元。案发前被告人白某甲还款54000元。被告人白某甲于2019年12月13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条、房屋买卖契约、房屋买卖协议、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复印件、中国工商银行凭证、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单、声明、账单详情、微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杜某某、张某乙、白某乙、关某甲、关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白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 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6. 微信****;7.其他:基本人口信息、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洪涛

检察官助理:林瀚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六册、光盘十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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