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二部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白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小区**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双辽市**镇**村**屯)。被告人白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原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原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白某甲伙同马某某(另案处理)通过QQ、微信联系被害人徐某某,并以虚构的“张某某”身份与徐某某交往,打着和徐某某处男女朋友关系的幌子,编造其要过来看徐某某需要路费、欠高利贷向徐某某借钱等虚假理由,先后10余次骗取徐某某支付宝、微信转账款合计人民币28150元。
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白某甲在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小区被民警抓获。2019年11月4日,白某甲的父亲代为退赃人民币28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记录、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到案经过、手机截图、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扣押物品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白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白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无为市公安局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白某甲手机内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白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白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多次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主动退赃,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海波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白某甲现羁押于芜湖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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