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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甲破坏军事设施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白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51958********,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非**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镇**村**号,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镇**村。2020年2月9日因使用伪造居民身份证被包头市公安局九原区分局罚款人民币三百元。2020年2月10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24日由定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7月21日二次退回定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定兴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22日、8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8月初某日晚上,被告人白某甲在定兴县**镇**村西北方向发现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部队下辖场站部队已撤销转隶至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正常使用的重要军事设施输油管道后,在该输油管道上用手摇钻打孔破坏并焊接铁管及连接软塑料管盗取管道内航空煤油(三号喷气燃料)约700斤,后因部队输送油料向该输油管道加压,2007年8月12日部队发现该输油管道被破坏导致管道内航空煤油泄漏,经部队测量计算泄漏航空煤油约30吨,后部队回收航空煤油约29吨,损失航空煤油约1吨。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羁押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情况说明、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证明、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户籍证明信、违法犯罪登记三联单等;2.证人庄某某、白某乙、马某某、白某丙、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白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目无国法,为盗窃航空煤油以打孔手段破坏部队重要军事设施输油管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军事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志刚

检察官助理:牛心悦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定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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