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4053号
被告人白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219**********,汉族,河南省方城县人,初中文化,家住方城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白某甲至义乌市**街道**路**号**楼下,发现被害人白某乙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浙C9****的白色大众朗逸轿车副驾驶玻璃未关好,便趁四下无人之际,进入车内将被害人白某乙放在副驾驶座位上的粉色小CK背包一个(内有身份证、银行卡、阿玛尼气垫、海蓝之谜润唇膏、TF口红等物品)(价格均无法认定)及放在车后排的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8000元)及三星牌移动硬盘(价值人民币100元)一个盗走。现被盗的苹果笔记本电脑及三星牌移动硬盘已发还被害人白某乙,赔偿了被害人人民币500元,并取得谅解。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白某甲在义乌市**街道**村的租房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视听资料制作说明,情况说明,谅解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白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白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铃瑛
检察官助理:陈 琳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白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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