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崇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白某甲,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6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在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暂住上海市崇明区**镇**路**弄**号**室。2006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崇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3年7月因盗窃行为被崇明县公安局处治安拘留7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2004年1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2006年8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1年7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4时30分许,被告人白某甲骑电瓶车至上海市崇明区向化镇花仓村***号被害人施某某家东北侧羊棚内,盗窃一只重36.8公斤、价值人民币2500元的白山羊,后放于其电瓶车前踏板处回家,在途中,被民警当场查获后传唤到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户籍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白某甲作案时已达负法定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其前科劣迹等情况。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经民警巡逻而案发,后将白某甲传唤到案,经讯问其供述了盗窃的犯罪事实。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2020年1月10日,民警从白某甲处扣押一只白山羊,于同日发还给被害人施某某。
4.上海市崇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崇发改价定[2020]字第14号)、称重记录及图片,证实涉案1只白山羊经称重36.8公斤、价值人民币2500元。
5. 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1月10日早上其发现位于上海市崇明区向化镇花仓村***号的家中羊棚内被偷掉一只母羊,重70多斤。
6.被告人白某甲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白某甲具有坦白、前科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白某甲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红艳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白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崇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