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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白某甲,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83********,汉族,群众,大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9日到曲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同日被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阜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平县看守所。

本案由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5日21时许,在阜平县阜平镇光明街孟某某租住的民房内,因感情纠纷,被告人白某甲用菜刀将被害人白某乙砍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白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明旭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白某甲现羁押于阜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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