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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白某甲,曾用名白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镇**村**街**号,现住**。2019年4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白某甲在本市义和庄镇**村白某丙家中,因家庭纠纷与白某丁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白某甲用铁衣架、木板等物品将白某丁头面部砸伤,经涿州市物证鉴定室鉴定,白某丁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白某丙、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白某丁的陈述、被告人白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萌

(院印)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白某甲现住河北省涿州市**镇**村**街**5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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