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白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乡**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正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白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6日21时许,被告人白某甲在正定县南牛乡河里村诺丹家具厂门口西侧,持木棒将被害人丁某某打伤。经鉴定,丁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白某甲于2019年11月9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白某乙、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白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正定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7.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淑暄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白某甲现羁押于正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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