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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白某甲,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7231979********,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哈尼族,文盲,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墨江县**镇**村**组**号,现住墨江县**镇**村大掌搬迁点。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3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白某甲酒后在墨江县**镇**村**组搬迁点家中,与其母亲张某某和同组的白某乙发生口角,后白某甲将其母张某某拖出家门至门口的空地,在家门口空地处捡到一块混凝土形成的石块往张某某头部砸了一下,后白某乙上前阻拦时,白某甲又在家门口空地处重新捡了一块混凝土形成的石块往白某乙头部砸了一下,后被旁人劝止。经墨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某乙此次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一级;张某某此次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等;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白某乙、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白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云芬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白某甲现住墨江县**镇**村**搬迁点,联系电话:无。

2.移送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量刑建议书。

3.被害人:(1)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39********,住墨江县**镇**村**搬迁点,联系电话:1890879****。

(2)白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66********,住墨江县**镇**村**搬迁点,联系电话:1994889****。

审查起诉阶段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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