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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白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92********,彝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村委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4月3日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凌晨,被告人白某甲饮酒后想到建水县**乡***村委会**村李某甲家去玩,但遭到李某甲、余某某、白某乙等人的拒绝。在李某甲家门口,双方发生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随后白某甲回家提了一把刀,并打电话告诉表弟李某乙,他提着刀去**村找人的事情。之后,白某甲来到李某甲家门口,等了一会后,看见李某甲、白某乙等人从外面回来并朝自己走来,双方再次发生争执,白某甲从李某甲家门口跑到附近空地,见余某某就用刀朝余某某的身上砍了几刀,被赶来现场的被害人李某乙看到,李某乙便上前劝阻白某甲,被白某甲用刀捅在肚子上。后余某某、李某乙两人被送往建水县人民医院治疗。经鉴定,余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李某乙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及照片:匕首一把及照片;2.书证:查获经过、户口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阿某某、李某甲、马某某、白某乙、马某、李某丙、白某丙、李某丁、普某某、白某丁、李某戊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余某某、李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白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书、DNA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和扣押、提取笔录、清单及照片、作案工具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菊

2020年6月28

                                     

附:

1.被告人白某甲现羁押于建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匕首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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